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出具公证书,需要调查核实的,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二十日;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