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 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区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房产、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房地产管理工作依法实行 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