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 管理部门办理 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将预售合 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住宅及相关的配套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