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扫盲对象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安排积极参加扫 盲学习,在规定的期限内脱盲。扫盲对象无故不参加扫盲学习,要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