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办学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聘用业余扫盲教师,付结合理报 酬。扫盲教师应受全社会的尊重。扫盲教师从事扫盲教育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