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种草、治沙、防汛、农村电网 建设 、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全年承担5至10个义务工。

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