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第八条已废止乡统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用于乡 村两级办学、计划 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民办公助事业,其中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教育 事业费附加)不低于乡统筹的50%。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