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第六条已废止农牧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不含乡村集 体所有制企业缴纳 的利润),以乡(镇)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 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