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农牧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不含乡村集 体所有制企业缴纳 的利润),以乡(镇)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 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