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及执法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