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