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