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乡(镇)、村、村民小组的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举办该企业区域内的农牧民集体所有,其 所有权由代表该区域的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区域农牧民代表会议(农牧民大会)授权的组 织行使。

农牧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的所有权,由投资举办该企业的农牧民所有,并行使所有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职工和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职工举办的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由 投资举办该企业的职工所有,并行使所有权。

农牧民个人举办的乡镇企业的所有权,属于举办者所有,并行使所有权。

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的 确定及其行使,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