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随意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得干预乡镇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