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乡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随意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得干预乡镇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