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乡 镇企业,行使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等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因地制宜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规模等进行引导和调控,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 ;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信息服务;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 护工作,推进科技进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管理兵团系统内的乡镇企业,其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接受自治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