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兴办企业和公益服务事业。城建、 土地、工商、税务、卫生、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建设用地、办理营业执照、征收 税金、贷款等方面,应参照开办乡镇企业的有关规定,给予居民委员会扶持和照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