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 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企业和公益服务事业的设施及其合法收入不得挪用、平调和上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12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