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殡仪馆、火葬场、社会公共墓地和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殡仪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