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殡仪馆、火葬场、社会公共墓地和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殡仪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