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公墓由市殡葬管理处管理;土葬区内的公益性墓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