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废止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统一规划和管理,按规定绿化、美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公墓设施,不得在公墓或者通往墓区的道路两旁挖砂取土,倾倒积雪、垃圾。丧葬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