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统一规划和管理,按规定绿化、美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公墓设施,不得在公墓或者通往墓区的道路两旁挖砂取土,倾倒积雪、垃圾。

丧葬管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