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批准设置的畜禽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核发《屠宰经营许可证》后发放屠宰标志牌。畜禽屠宰厂(场)取得《屠宰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