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