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畜禽屠宰厂(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