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畜禽屠宰厂(场)在经营活动中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