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