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肉品销售、加工、使用、贮存和运输的经营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