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四章 司法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查办案件时,除依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