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本条第一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