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三节 行政检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年度行政检查应制定工作计划,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对象、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同一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得超过一次,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检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