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征询、听取投资者和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及时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对投资者和企业在投资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