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