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害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擅自修剪导致树木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