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指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五倍的相同树种树木,并处所迁移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