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建立虫情、病情、疫情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的种子、苗木应当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