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