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快速路、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快速路的管理。

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