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市政市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