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市政市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