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对最终用水户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水,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三)使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管材、设备、净水剂、消毒剂;
(四)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保证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五)按照批准的分类水价收费;
(六)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