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名称、方式、内容、经营区域、经营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保证持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措施;
(三)水质检测、水量计量的具体办法;
(四)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五)特许经营权处分与混合经营的限制;
(六)特许经营状况的评估期限、方式;
(七)设备设施的权属、处置、建设、移交、养护、维护与更新改造;
(八)安全管理;
(九)补偿约定和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