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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有效
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接受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劳动用工和工资基金的管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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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