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受委托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证件;

(六)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七)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事宜;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绿化、文化、体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