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市容、农牧、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