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完成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改正期间不得承担新的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任务;情节严重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或者撤销该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