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撤回、消除影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