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接机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优势和特色,推动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新技术工作领域等方面的提案建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