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