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八条有效公司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规定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条例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参照商事主体登记和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以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股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的社区集体公司的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