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因涉及赌博或者毒品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按照规定不得任职;

(五)对企业破产清算、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判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涉及赌博或者毒品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