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三)审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

(五)建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向所在地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九)监督公司开展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和证照等监督管理平台工作;

(十)当董事与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