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股东大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

常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常会距上次常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临时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