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有效股东大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常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常会距上次常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临时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