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十六条有效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者委托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按照章程规定罢免股东代表;(三)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按其股份取得股利;(五)按照本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六)公司解散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